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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的工程需要招标(政府扶贫工程招标流程)

2022-10-03 15:25:23扶贫行动2

1. 政府扶贫工程招标流程

这种项目应该叫农村安全钦水工程,要招标,但是一般都是几个村或几个镇打包到一个标段进行招标的。如果只针对一个村或一个乡镇就可以不用招标,直接发包

2. 扶贫资金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活动要求公开进行,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有保密的要求,项目的有关情况是不允许公开的,因此这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所以招标公告也不能外发。当然,是否属于涉密项目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定。

  涉密项目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采购信息可公开,但是采购的具体内容涉密;另一类项目连采购信息也要绝对保密。后一类项目显然不能挂公告,前一类项目最好是发布招标预告,最大范围地征集供应商前来投标。操作涉密项目,一定要把握好分寸,严防泄漏任何应该保密的信息。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3. 政府扶贫工程招标流程视频

一要实施网络覆盖工程,优先支持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网络覆盖,加快实用移动终端、移动应用程序、民族语言语音和视频技术研发,加快贫困地区互联网建设应用步伐;


二要实施农村电商工程,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扶贫网络博览会,发展互联网金融服务,推动贫困地区农村特色产业发展;


三要实施网络扶智工程,开展网络远程教育,加强干部群众培训,支持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返乡开展网络创业创新,提高贫困地区教育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四要实施信息服务工程,通过构建统一的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搭建一县一平台、完善一乡(镇)一节点、培养一村一带头人、开通一户一终端、建立一户一档案、形成一支网络扶贫队伍、构筑民生保障网络系统,建立起网络扶贫信息服务体系;


五要实施网络公益工程,开展“N+1”网络公益扶贫活动,推动网络公益扶贫行动和贫困地区结对帮扶计划,打造网络公益扶贫品牌项目,构建人人参与的网络扶贫大格局。

4. 扶贫资金多少钱招投标

扶贫项目招标投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

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区县发展改革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时,明确由所在乡镇或本区县相邻乡镇共同组建项目法人;乡镇管理能力不足或国家政策有明确要求的,可由区县政府统一组建的政府公共投资集团作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在不拆分项目的前提下,可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同类项目进行打捆公开招标确定承包商。个别项目无法进行打捆公开招标的,可经集体决策,在区县政府统一建立的承包商备选库随机公开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区县政府对备选承包商库实行动态管理,满足入库条件的适时纳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清除出库,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区县应分类实施项目招投标,缩短招投标申报、排队时间。原则上当年脱贫攻坚项目应在任务下达 1 个月内开始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工。

5. 扶贫项目需要招标吗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批复后,立即按照批复的项目组织实施。对到户扶持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行实施;对到村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単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并在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超过60日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实施,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釆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聘请,也可由县(市、区)扶贫办统一聘请。

6. 扶贫项目招投标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7. 政府扶贫工程招标流程图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理监督权力和严惩滥用权力的要求,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以规范“三资”经营管理为关键,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体系、提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完善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机制为重点,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全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体系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以财务收支预决算、财务收支审批、采购和销售业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干部补助、集体用工、现金和银行存款、出借资金、有价证券等为主要内容的资金管理制度,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福利和奖金发放、举债与清偿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负债管理制度,以对外投资、投资收益、对外投资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业务管理制度,以土地补偿费、集体收益、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收益管理制度,以财会人员聘用、财会人员岗位责任、财会人员交接等为主要内容的财会人员管理制度,以财务收支审核(审批、审核)单、财务票据保管与使用、电算化、财务会计报表、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决策和财务档案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管理制度。

(二)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资产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以资产登记、明晰资产产权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制度,以产品物资购置、保管、使用、出入库验查等为主要内容的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以固定资产购置、保管、使用、折旧、淘汰、对外投资等为主要内容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以应收款、内部往来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债权管理制度,以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资产收益、出售资产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产经营与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制度,以资产报告、资产清查和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三)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源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以明晰集体资源权属、界限、面积、位置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源登记制度,以承包经营项目民主评估、公开协商、公开竞价或招投标和承包合同签订、登记、鉴证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源承包制度,以承包合同兑现、承包合同公开、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纠纷调解等为主要内容的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审批)、流转土地使用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领发放、合同档案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管理制度。

(四)健全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三资”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以民主决策、“两议一委”(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三资”民主管理制度, 以“一把手”(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公开方法、公开时间、公开内容、群众意见收集评议整改和公开档案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制度,以民主评议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三资”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二、提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五)落实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确保村级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乡(镇)可在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加挂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承担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严格实行岗位分离。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和会计核算实行全代理,开展政府向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机制的创新试点。没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总会计一人、代理会计若干人,实行严格的总会计、总出纳、审核岗位分离;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准确、及时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和资产、资源登记等会计事项;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其中“收款凭证”、“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农业厅、财政厅制定);要严格监督记账凭证业务流程,编制公开表和上报会计报表,管理财务档案,提供咨询服务;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事项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开设专门账户,对筹集和奖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人员签批村级经济事项和票据,严禁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严禁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保管集体现金和经手现金收支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事项应当实行“双印鉴”;要保留一名会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而变动;会计人员负责编制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收支票据收集整理、保管现金和部分财务印鉴、定期向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等工作。

(六)改善农村会计电算化。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全面实行电算化管理,并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对接。要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采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应用电子技术替代人工记账、算账、报账。要建立完善电算化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岗位职责,科学设置管理权限,充分利用软件功能,保障计算机操作规范、系统数据安全、数据备份可靠 、档案管理完善、电算化软件升级与设备更新及时、运转高效。

三、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七)规范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管理现金,超限额部分应当及时送存银行;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取的现金要及时办理手续送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要严格现金支付范围,1000元以上的支出,除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外,应当通过银行结转;要加强现金日常管理,实行严格的岗位分离,严禁非农村会计人员管理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违反规定出借集体资金。提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逐步利用农业银行已经建立的覆盖城乡的“惠农通”网络,应用惠农卡、单位结算卡、“银企通”资金结算平台、自助服务终端,实现乡、村、户资金结算全服务、村级资金结算环节全覆盖、集体收支事项全监控。

(八)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经营项目要不断挖掘潜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尽可能扩大生产服务能力,保障集体直接经营收入稳定增长。要强化发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的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及时组织承包、租赁合同的兑现,防止形成长期欠款。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等补助收入要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乡(镇)等确定的支付额度直接拨付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对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要加强监管,防止集体收入流失。要严格控制直接经营项目费用,降低生产服务成本,提高收益水平。要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减少人员经费支出,条件成熟的地方,应当在不打乱资源界限、不合并核算单位的情况下实行村组合并,提倡农村党的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干部交叉任职,除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会计领取常年补助外,其他村干部应按规定领取误工补贴,干部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要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要严格控制其他支出,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的规定。各项支出应当有具体用途说明和明细支付情况。严禁乱发补助、福利、奖金;严禁超限额订阅报刊,严禁将村级组织招待费转嫁给村办企业或其他组织,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九)规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筹集的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应当充分利用存量资本,不断提高资金利用率,提高生产服务效率。要加强对公积公益金的管理,特别是对集体获取的土地补偿费以及拍卖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收入应当及时作增加公积公益金的账务处理;公积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也可以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的建设,严禁用于支付干部补助、修建办公场所、购置非生产性车辆等,严禁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和偿还村级债务。集体收益的分配要保障成员收益权,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分配前应当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后执行。已经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要探索建立新的收益分配制度,让群众享有更多的改革红利。

(十)规范农村集体债务管理。要认真清理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实事求是地按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造册,报乡(镇)政府备案,并依据相关政策积极化解各类债务。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的行为。对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控村级债务,评估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政策规定。

四、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十一)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清产核资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的有效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开展清产核资,保障集体资产底子清晰、分类明确。要完善集体资产购置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公开购置、监督到位。要用好资产账簿,动态管理资产;及时组织资产清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要强化债权管理,严格控制债权核销,及时清理债权。要规范集体资产处置与产权流转事项,科学合理进行评估,严格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实现保值增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在农村新建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设施、购置的设备,应当由村级组织管理和使用的资产,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管理、经营。

(十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科学合理的鉴定成员、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量化资产、设置股权、分配收益等;要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推进产权进场交易。对用电、用水、环境卫生、文化教育、道路设施等集体公益性资产要明确管理责任,做好维护保养,保障正常运转使用。对生产经营、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要及时依法处理资产承包经营纠纷,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集体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交纳承包费的,除补交承包费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对违约情节严重的承包者,经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定,可以解除承包合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使用集体资产的承包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目标责任,健全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不断增值,确保集体收入不断增长、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

五、规范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十三)规范农村集体资源日常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资源登记工作,明晰数量、分布状况、利用情况。资源的租赁、发包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经济有效原则。家庭承包地要登记确权到户;集体预留机动地采取招标方式承包的,一般一年一承包,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严禁非法延长机动地承包期限;其他资源要依据不同类型依法确定承包期限,维护承包合同的效力,确保承包合同依法履行。县、乡、村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承包事项的批准与合同的签订、鉴证、备案、登记、兑现、变更和证书发放及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集体资源经营情况,特别要按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兑现,确保集体承包收入及时、足额登记入账,防止合同长期不兑现、集体收入长期不入账。

(十四)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认真落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文件),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代耕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或阻碍农户流转土地,严禁截留、扣缴流转收益,严禁受托方超越承包方的授权擅自增加或变更流转事宜,严禁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严禁以定任务、下指标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严禁借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县、乡、村要按照各自职责重点做好有关流转事项批准和流转合同的签订指导、鉴证、备案、登记等工作,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农户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核审批。要探索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受理调解仲裁,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提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乡村调解解决,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村级调解组织的作用,使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结果的执行。

六、规范民主监督机制

(十六)完善民主监督。要把维护农民经济上的物质利益与政治上的民主权益结合起来,扎实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监督为重点,健全完善农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大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公告,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向村民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外,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现任干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重点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关决议以及财务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集体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否决不合理开支;村民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村党组织要发挥核心作用,全方位履行监督职责。

(十七)规范“三资”公开。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要组织好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三资”管理情况要做到全面公开、详细公开、及时公开、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利用农廉网、公开栏、张榜、电子触摸屏等农民群众满意的形式公开。一般的“三资”管理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已经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由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编制公开表;未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统一要求的公开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表。公开内容应当按程序审核、签字,并在规定的时间予以公开。在公开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给群众解答释疑、收集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治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并向群众反馈整改结果。县、乡有关部门要对集体“三资”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和堵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

(十八)落实民主评议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应当由农村党组织主持,乡(镇)党委、政府派人参加,每年年底评议一次。民主评议要按照个人述职、村民或村民代表咨询、村民或村民代表票决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可以与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一同进行。对在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应当终止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

七、完善审计监督机制

(十九)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县级农经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县级农经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农村主要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要根据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扎实推进工作;要探索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实施跟踪审计,探索利用“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实施联网审计;对常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要合理确定审计周期。要根据审计特点,建立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审计证及审计证管理办法由农业厅统一印制、核发、制定)。

(二十)扎实开展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常规审计要实现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金及相关经济活动、管理使用和运营的集体资产、拥有与使用的土地等资源开展定期审计、全面审计;要按照《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有序开展审计。对即将换届的村两委及其相关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要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行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落实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及效果;要审查村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等;要对农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财务与会计责任、经营与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社会责任做出审计评价。对重点问题、重点领域要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重点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展审计,保证群众满意;要对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审计,解决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缺失;要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酬劳、集体资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情况、集体资源经营情况、农民负担、涉农财政资金等群众关注的事项开展审计,保障相关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一)充分应用审计结果。农经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经营不佳、管理不善等问题,要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切实抓好整改工作,整改结果要书面告知审计单位,并向村民公告。农经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搞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与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要建立农经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农经主管部门通过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或其他事项要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及时向农经主管部门反馈查处结果,不得推诿、塞责。审计结果要作为农村干部民主评议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把规范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并与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径,确保相关法规、政策、制度落到实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规范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集体“三资”管理活动中要严格依法行事,严禁将个人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监督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严禁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三资”的管理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农经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要协调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民政、工商、审计、信访、水利、林业、农机、扶贫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纪依法坚决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二十三)推进乡村“六权治本”。要从根本上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按照简单明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将“六权治本”落实到乡村,让基层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让基层干部在纪律规范中作为。要梳理职权,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扎细扎牢制度“笼子”,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清除发生腐败的土壤。要优化运行,制定农村干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三资”管理工作流程图,防止权力被滥用,遏制流程中的腐败。要强化问责,依法对权力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严格查处滥用权力问题,把好事后惩处腐败关。要强化监督,切实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释、及时处理、及时公布,调动群众积极性,使村干部时时处于群众监督之下。

(二十四)抓实示范县建设。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力争“十三五”期间全面实现“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县要健全以集体资金监管、资产监管、资源监管和信息公开平台为核心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网络,实现县、乡、村、户资金收支结算非货币化,资金收支监督全程化;集体资产、资源家底、使用状况全监管;集体财务全入网、“三资”管理全透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县建设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农业厅、财政厅制定。)

(二十五)保障运行经费。农经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履职部门,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村经营管理经费,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保障正常开展工作。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是服务农村社会的重要机构,未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地方,提倡采取定岗不定编的办法从现有农村财会人员中聘用人员,每个乡(镇)应当聘用三个以上的代理会计人员,聘用人员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农村主要干部补助额度确定,所需资金通过增加乡(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解决;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严禁向村级组织收取会计委托代理费用,严禁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费用转嫁给村级组织。村级会计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补贴标准应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确定;累计任职10年以上的村会计应参照村两委主干离职后的补贴标准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

(二十六)健全培训制度。要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法规政策培训制度(培训制度由农业厅、财政厅制定)。要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知识作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实行普遍培训。要做好各级农经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使其扎实掌握财会专业和相关知识、熟悉财经法纪、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具有权威的熟悉法规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农经队伍。要定期开展对村级财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切实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落实登记备案、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二十七)加强工作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层党建联述联评联考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方法,强化跟踪督查。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侵犯农民民主权利,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要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 扶贫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9. 政府扶贫工程招标流程及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及程序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章 招 标

第七章 投 标

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九章 监督及罚则

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十一章 非招标项目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电子竞价交易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标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制度、二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一)统一制度:统一招标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适用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公司评标及商务谈判专家分库、协作企业准入分目录。

(二)二级管理: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分级管理。

(三)分级授权:公司招标工作实行两级实施,由公司授权所属各单位,被授权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授权范围自行组织招标活动。

(四)归口审查: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按业务性质,分别由各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第四条 招标工作实施“回避”制度。

(一)部门回避:招标部门不能负责项目实施活动,项目实施部门不能组织招标活动。

(二)工作人员: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在招标活动中应主动回避。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原则上应进入当地政府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工程设备安装、设备及物资采购、规划设计、技术引进等项目,由公司、所属各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自行组织招标。

第六条招标原则上应直接面对生产企业,大宗物资、大中型设备必须面向生产厂家招标采购。具备条件的,实行网上招标。

第七条公司负责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审批;所属各单位负责对其范围内招标工作的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及程序

第九条公司是招标责任和组织实施主体,也可授权所属单位组织招标。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招标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生产计划、财务、法律、安全机动、办公室、审计、工会、招标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负责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的政策规定,审核公司招标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程序及管理办法;

(三)审查和批准所属各单位的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

(四)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公司所属各单位招标工作;

(五)受理投标单位的投诉,协调解决有关招投标事宜;

(六)完成公司交办的涉及招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及询价组、质量技术组、法律事务组、监督组4个职能小组;管理办公室设在招标办,负责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招标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依据集团公司、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的招标工作。具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报审等招标工作;

2. 督促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3. 建立本单位招标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 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招标领导小组询价组的主要职责是:

1. 招标项目的市场价格查询,向招标办提供招标项目的市场价格信息;

2. 对招标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提出建议;

3. 询价原则上不得由项目部门负责。

(三)招标领导小组质量技术组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提出招标项目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技术要求,提供与之相关的执行标准;

2. 检查落实对招标项目质量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四)招标领导小组法律事务组的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对招标活动进行法律审查;

2. 负责招标工作中的涉法事宜。

(五)招标领导小组监督组的主要职责是:

1. 监督招标工作的执行情况;

2. 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有关的投诉;

3. 向招标领导小组即时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公司招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审核本单位招标工作的程序、实施办法等;

(二)对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组织和协调,负责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三)依法确定中标单位;

(四)负责向上级单位汇报招标工作;

(五)完成公司交办的涉及招投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所属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应相应下设办公室及各职能小组,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属各单位招标业务管理部门。

(一)所属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依据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的招标工作。具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报审等招标工作;

2. 督促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3. 建立本单位招标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 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党群等相关部门组成监督组,负责本单位招标工作的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程序

(一)项目单位提交招标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件、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数量、建议价格,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潜在投标单位等;

(二)招标办接到项目单位“招标申请”后,立即分送询价组、质量技术组;

(三)询价组对招标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场的相关信息,并将其意见提交招标办;

(四)质量技术组对招标项目有关规格、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招标办;

(五)采用邀请招标、商务谈判,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招标办编制的招标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招标方案批准后,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抄送法律事务组进行法律审核;

(七)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所有报名单位及其资质情况单独登记不得拒绝,报名后的资料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并确定合格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八)招标办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副本交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一)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它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以及附带服务;

(二)设备、材料招标范围:包括设备、材料和进口物资等货物及大件运输等附带服务;

(三)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调试、评估、勘探开发等各类服务项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九条公司招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由公司负责招标管理的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七百万元以上的。

由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招标管理的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百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

(四)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七百万元以下的。

公司所属各单位涉及的招标工作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本条项所列情形,属于国家及省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单位的招标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十二条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本条项所列情形,属于国家及省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审批后可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应当在监督组监督下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属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的评标专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标及商务谈判专家分库

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实行分级管理,公司招标办负责公司评标及商务谈判专家分库的建立及动态管理,根据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评标及商务谈判专家的使用范围是非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和生产消耗性材料的招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建立石油集团公司市场准入目录公司分目录

石油集团公司市场准入目录公司分目录按产业和项目工程建设、物资供应、服务进行分类,公司招标办负责建立市场准入目录公司分目录,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施两级管理。

第五章 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八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组织编制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件、招标方式、初步设计概算、招标规模、标段划分、评标办法、价格信息和拟邀请投标单位及原因等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及项目的审批情况,对投标单位的资信、资质要求;

(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规格、设计要求等;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四)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有效期;

(六)开标时间、地点和评标依据、标准、程序、方法等;

(七)其它必要事项。

第三十条 招标方案的审批

所属各单位一般项目的招标方案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其范围是: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以上的;

(四)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70万元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须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其范围是:

(一)土建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1亿元以上;

(二)安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含材料费用)1亿元以上;

(三)重大规划、技术引进项目合同估算金额3000 万元以上;

(四)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合同估算金额2000 万元以上,

(五)工业装置设计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000 万元以上;

(六)设备招标采购合同估算金额2000万元以上/台.套;

(七)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含材料费用)5000万元以上;

(八)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单项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000 万元以上;

(九) 工程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2000万元以上;

(十)保险业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

(十一)采用EPC/PC 方式建设的项目,土建工程项目和安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含材料费用)3亿元以上。

第六章 招 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组织实施:

(一)已列入招标单位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复,资金已落实的新建项目;

(二)基础设计已审查,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已经确定;

(三)已列入招标单位年度技改、技措、大修计划或预算安排的生产所需的设备、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工程进度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所需长周期设备和对基础设计编制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设备,要在基础设计审查前启动订货工作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设备所涉及的工艺参数和设备设计文件到达基础设计深度,并确保在项目基础设计审查时不再发生变化;

(二)完成相关工艺包审查;

(三)编制完成设备询价书文件和技术规格书。

具备以上条件后,建设单位负责对拟订长周期设备和影响基础设计编制的设备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及设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长周期设备清单和设备概算,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复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须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不得以下列行为之一,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变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实施按以下规定执行: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有一个标底。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的标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投标价是否合理的参考。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单位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需要设立标底和最高限价的,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经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所有潜在的投标单位共同现场踏勘。

第三十九条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十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单位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或网站上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

第七章 投 标

第四十二条 与招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三条投标书一般由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组成。

(一)技术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单位概况及业绩介绍、有关投标的说明;

2. 投标单位主要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水平、产品性能等和其执行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3. 施工组织方案,计划(交货期)工期保证措施,和技术保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4.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保证措施。

(二)商务标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商务报价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说明;

2. 商务合同中主要条款的认可及优惠条件的承诺和其它的必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六条 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主持招标项目的开标活动。开标时,由现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第四十七条 评标方法有以下方式: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综合评估法;

(三)性价比法;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四十八条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中标: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单位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单位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七)投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经评审如果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五十条 评标小组和监督小组在每次评标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办分别提交评标报告和监督报告。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中标结果;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间,如有投诉,监督小组、相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调查处理;无投诉公示期满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额的10﹪。

第五十二条 中标项目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招标单位书面同意,可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分包方不得再次分包。总承包方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单位不能鉴订或履行中标合同,视情节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石油相关市场。

第九章 监督及罚则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要按国家、省和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对自行组织和委托实施的招投标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四条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法定授权委托人)签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本次招标项目投标委托书为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不包括投标人提前申明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最终报价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报价,多数或全部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雷同的;

(六)投标单位资质与投标单位资质不一致、资信文件不齐全,投标单位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受权委托人。

第五十五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招标无效:

(一)投标单位之间串通、哄抬标价的,或与招标方相关人员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活动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五)其它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将应当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评标小组成员违反本办法,收受投标单位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四)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以外,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单位的;

(六)招标办、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怠于行使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五十七条 招投标活动的资料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标准实施。具体如下:

(一)询价组、质量技术组向招标办提交的书面意见;招标方案、招标文件;

(二)投标开标签到表、投标单位技术(商务)标书、确认后的技术资料、各次报价文件、报价汇总表;

(三)评标记录、评标标准、评分比较一览表、评标汇总记录、每次价格谈判的记录、废标原因、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四)中标通知书、所有有关招标的原始往来函件、监督小组记录;

(五)开标记录必须有投标代表和记录人的签字;

(六)评标报告必须有评标小组成员的签字;

(七)其它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一章 非招标项目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商务谈判:

(一)项目未达到招标限额的;

(二)经二次招标未成功的;

(三)单一来源的项目;

(四)只有两家潜在投标单位的。

第五十九条适用商务谈判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后,严格按照《石油有限公司商务谈判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电子竞价交易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电子竞价交易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性物资、设备采购等交易活动。

第六十一条 公司电子竞价交易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公司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实行“先准入,后交易”的基本程序。先开展年度入围合格准入协作企业资格招标,再根据生产计划需求,组织合格准入目录内协作企业进行电子竞价交易。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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