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扶贫行动 > 正文内容

农村干部扶贫标准(扶贫干部待遇细则)

2022-10-03 10:50:23扶贫行动2

1. 扶贫干部待遇细则

临沂市贫困户的补助包括教育补助、社保补助、医疗补助、建房补助等。月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一般都可以申请。

一般来说,以下几类都属于贫困户家庭,可以申请补助补贴: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贫困户产业扶持补助

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验收合格后兑现该项资金。

贫困户教育补助

1. 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

2. 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享受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4元/生/天;

3. 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4. 大学教育:每人每年可获得4000元补助 (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

贫困户医疗补助金

1. 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医疗扶贫“十免四补助”;

2. 在区内住院治疗目前实行的是个人医疗费用“零支付”;

3. 2017年贫困户免收新农合费用。

贫困户民政低保补助

1. 重点低保保障标准为220元/人/月;

2. 一般兜底保障标准为120元/人/月。

贫困户建房补助

1.危旧房改造补助:C级补助1.5万元/户,D级补助2.5万元/户;

2. 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自愿到朝天中心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人均补助5万元;自愿在农村按统一规划自建的,人均补助2万元;

贫困户社保补助

1.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一般贫困人员每人每年补助60元;农村低保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2.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由7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3.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一般城乡居民的报销比例提高5%。

2. 扶贫干部待遇问题

这是不加工资,只加荣誉的待遇

3. 扶贫干部工资待遇

我国现行脱贫标准是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按2010年不变价计算为2300元,2014年现价脱贫标准为2800元。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其他因素,逐年更新按现价计算的标准。按每年6%的增长率调整测算,2020年全国脱贫标准约为人均纯收入4000元。折算成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

4. 扶贫人员待遇有哪些补助

答。2021年精准扶贫务工收入补助在全国没有统一规定标准,但在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的2021年精准扶贫务工收入补助是这样:在外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务工人员每人补助交通补贴700元,在省内县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务工人员每人补助交通补贴500元。在县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务工人员每人的劳务补助200元。

5. 扶贫干部补助标准

贫困户的标准:

一看房:从住房面积、房屋结构、建房时间以及交通、用电、饮水、环境方面入手,估算其贫困程度;如果啥都是好的,那是想都不用想的,肯定没戏。

二看粮:从承包土地结构、种植结构、人均占有粮食、养殖情况等方面入手,看农户土地情况和生产条件,估算农业收入和支出;那些种植大户,或者说是田地比较多的人员也是不在评选范围内的,不过可以申请三农补助;

三看劳力强不强:从劳动力结构、劳动力素质、健康状况、务工情况等方面入手,看农户的劳动力状况和有无病残人口,估算务工收入和医疗支出。

四看有无读书郎:从就读情况、教育支出、教育负债、教育回报等方面入手,看农户教育程度和在校生现状等,估算其发展潜力和教育支出。

五看家禽猪牛羊:从家中鸡、鸭等家禽及猪、牛、羊等大牲畜的养殖情况和规模及数量入手,估算其畜牧业的养殖及收入。

申请贫困户的条件:

1.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贫困标准(2010年2300元不变价)。

2.年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

3.住房方面: 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4.医疗方面: 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 扶贫工作人员补助标准

一、城市贫困户标准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二、贫困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1、贫困户产业扶持补助

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验收合格后兑现该项资金。

2、贫困户教育补助

①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

②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享受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4元/生/天;

③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④大学教育:每人每年可获得4000元补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

3、贫困户医疗补助金

①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医疗扶贫“十免四补助”;

②在区内住院治疗目前实行的是个人医疗费用“零支付”;

③2017年贫困户免收新农合费用。

4、贫困户民政低保补助

①重点低保保障标准为220元/人/月;②一般兜底保障标准为120元/人/月。

5、贫困户建房补助

①危旧房改造补助:C级补助1.5万元/户,D级补助2.5万元/户;

②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自愿到朝天中心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人均补助5万元;自愿在农村按统一规划自建的,人均补助2万元;6、贫困户社保补助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一般贫困人员每人每年补助60元;农村低保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由7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3.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一般城乡居民的报销比例提高5%。

7. 扶贫干部的待遇

由村委会积极落实,自己也要自力更生克服困难。

8. 扶贫干部待遇政策

有的呢,有个政府绩效,就是针对扶贫这一项工作的奖金,以前是年底发一次,现在不一样了,是随着每个月的工资进行发放,有时候想想,如果没有扶贫这项绩效,个人到手的也就2400左右,加了扶贫绩效在工资里,每个月多个几百块,好歹能吃饱饭吧,交通补贴已经没了。

9. 扶贫干部待遇细则最新

我国自从实行低保制度以来,很多经济条件差,收入水平低的贫困农民都得到了救助,每年都可以领取到低保金。当然由于贫困的程度不同,大多数的农民可以依靠低保维持生活,但是农村还有一类群体,他们体弱多病,无经济来源,微薄的贫困金依然不能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他们急需得到更多的贫困救助。今年国家在精准扶贫的政策下,加大了农村扶贫力度,针对于此类群体,农村又新增一项补贴,特困人员救助补贴,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可以领取。

一、补贴对象具体化

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更加具体化,不单单的像低保户一样是普通的贫困户,在国家精准扶贫的方针下,这项补贴侧重于生活更为困难的一些群体,比如说一些孤寡老人,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二、补贴标准高额化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贴包含两部分的补贴内容,即生活标准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这项补贴分为不同的档次,补贴的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每个地区的标准不一,大部分都在600元以上。

三、补贴方式多样化

针对于这类人群的补贴补贴方式多样化,一方面是用于正常生活支出的补贴,比如比较实用的米面粮油,日用品,生活用品等;另外一方面是关于福利待遇方面的补贴,比如医疗救助,免缴新农合,和丧葬补助等等。

四、补贴流程清晰化

符合条件人员申请→村委会提交证明材料→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县级部门复核→审批成功后即可领取。

中国的农业正在酝酿着历史性巨变,未来的操盘者现在已经开始进入战略布局,但事实上,很多产业经营者是焦虑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应当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第六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七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第二十七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

第二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由民政部规定式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作。

10. 扶贫干部待遇细则表

国家给予了农民工群体三大补贴,予以改善农民工的晚年生活。

一:农民工医疗补助

农民工辛辛苦苦一辈子,在城市的钢筋水泥中搬搬抗抗,年长日久积劳成疾,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更加凸显,国家对此制定了农民工医疗补助,农民工在就医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到新农合政策,最高能够拿到7万元左右的医疗补贴款,对于就医费用超过2万元的农民工,国家也再次放宽了医疗补助政策,只要农民工的就医费超过2万块,就可以进行二次报销。

二:农民工是进城还是返乡,都有补贴

很多农民工在城市辛苦了半辈子,但是没有积攒下多少家业,大部分的农民工都没能在城市中找到稳定的谋生方式,因此很多农民工在年龄大了以后,都选择回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国家大力支持。返乡后开始创业的农民工,一般情况下,能拿到1万元补贴金,这类补贴金最高能够达到15万元。

农名工回乡创业有补贴,如果农民工选择在城市定居买房,国家也同样支持。只要农民工在城市购买商品房,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能够出示各项证明,那么农民工就能获得国家发放的购房补贴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nanba.com.cn/fpxd/82970.html

标签: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