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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住建委扶贫助学(六安市扶贫办公室电话)

2022-09-25 15:25:22扶贫行动2

1.六安市扶贫办公室电话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1、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残联领取《残疾人证申请表》和《残疾评定表》;

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张;

3、两寸彩色相片2-6张(多带不碍事,各地标准不一);

4、残疾类型等级证明。目前分为六类四级:

六类:1视力;2听力;3言语;4肢体;5智力;6精神;7多重(两类及以上)

四级:1~4级,1~2级为重度残疾。

目前政策针对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在50左右(各地经济不同,标准也不一样)。

残疾很明显的可以直接到残联进行评级(像肢体类)审核办理,不明显的必须到指定医院、指定医生进行评级签名并盖章。

一切手续完备,就到县、市、区级残联进行办理,快的话立等可取,慢的话7-15天也差不多了。

2.安徽省六安市扶贫办公室电话

为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现将修订完善的《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扶办〔2019〕11号)《六安市扶贫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

村级(含独立村级、村村联建、村户联建村级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促进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村村联建、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户用(含独立户用、户户联建、村户联建户用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各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脱贫攻坚实际需求,已建成并网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为3-7千瓦;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3.六安市扶贫办电话号码

根据官网查询,六安市教体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拟订全市教育体育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二)研究拟订全市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组织实施教育体育体制和机制改革工作。组织、指导创建体育强市工作,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教育体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实施初、中等和学前教育的课程计划、课程改革,规划实施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对中等及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负责组织督查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统筹全市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指导和管理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规划、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六)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县、区委做好县区管理的省、市示范普通高中、重点职业高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体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关于教育体育事业及体育产业的投资计划,统计并监测全市教育体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组织对中小学收费检查工作。编制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学校经费预决算。指导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教育扶贫工作。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的基本建设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并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及安全、国防、禁毒等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行风建设和直属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管理和指导教育体育系统学会、协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教育体育系统的统战工作。

(九)主管全市教师和体育人才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市教职工管理和教育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体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组织教师继续教育和教育体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实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资格认定、定期注册、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市等级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审查、审批。负责直属学校师资的综合管理。

(十)负责全市高中阶段教育和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市级一类幼儿园认定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拟订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教育体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办理外援项目的申报及协调服务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水平测试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五)指导协调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组织重大体育竞赛,指导市级优秀运动队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六)指导协调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负责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负责全市体育彩票销售和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行业系统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4.六安市扶贫开发局

为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现将修订完善的《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扶办〔2019〕11号)《六安市扶贫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

村级(含独立村级、村村联建、村户联建村级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促进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村村联建、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户用(含独立户用、户户联建、村户联建户用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各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脱贫攻坚实际需求,已建成并网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为3-7千瓦;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5.六安市扶贫办公室电话是多少

为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现将修订完善的《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扶办〔2019〕11号)《六安市扶贫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

村级(含独立村级、村村联建、村户联建村级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促进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村村联建、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户用(含独立户用、户户联建、村户联建户用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各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脱贫攻坚实际需求,已建成并网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为3-7千瓦;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6.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扶贫办电话

六安市裕安区原本是与金安区在一起的,统称六安市(县级)。撤市设区后,原六安行署改设六安市,县级六安市分为裕安区和金安区。基本上以解放路为界,靠西边属裕安区,裕安区原是国家级贫困县,现已摘帽。裕安区经济发展较快,特别是经济开发区,往南的城南镇,往西的平桥工业园。裕安区是革命老区,也有很多旅游景区,通过近几年的脱贫攻坚,已经顺利脱贫,目前正在建设美丽乡村的道路上大步前进!

7.六安市贫困户咨询电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困难, 根据各镇(街道)受灾及缺粮人口情况,经研究,决定下拨给你镇(街道)春荒救济款      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主要是因灾造成缺粮的低保户、困难户和因灾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缺粮人口。

二、救助标准

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补助1至3个月。

三、工作要求

l、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严禁截留、滞留和挪用移用救灾救济款,不得作为春节慰问费使用,决不允许平均分配。

2、严格春荒救济款的发放程序。要做到本人申请,村镇(街道)集体讨论,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镇(街道)民政办在发放春荒救济款时,必须填写《临海市救灾救济款发放花名册》,并及时将《发放花名册》报市民政局备案。

3、发放时间:各镇(街道)要在春节前将春荒救济款由银行统一发放给缺粮户。

4、要严格按照临海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管好用好春荒救济款。

 

 

 

 

 

8.六安市扶贫局电话

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将碧螺春、信阳毛尖、西湖龙井、君山银针、黄山毛峰、武夷岩茶、祁门红茶、都匀毛尖、六安瓜片、安溪铁观音列为中国十大名茶。

1959年中国“十大名茶”评比会将洞庭碧螺春、南京雨花茶、黄山毛峰、庐山云雾茶、六安瓜片、君山银针、信阳毛尖、武夷岩茶、安溪铁观音、祁门红茶列为中国十大名茶。

1999年《解放日报》将江苏碧螺春、西湖龙井、安徽毛峰、六安瓜片、恩施玉露、福建铁观音、福建银针、云南普洱茶、福建云茶、江西庐山云雾茶列为中国十大名茶。

2001年美联社和《纽约日报》将黄山毛峰、洞庭碧螺春、蒙顶甘露、信阳毛尖、西湖龙井、都匀毛尖、庐山云雾、安徽瓜片、安溪铁观音、苏州茉莉花列为中国十大名茶。

2002年《香港文汇报》将西湖龙井、江苏碧螺春、黄山毛峰、湖南君山银针、信阳毛尖、祁门红茶、安徽瓜片、都匀毛尖、武夷岩茶、福建铁观音列为中国十大名茶。

9.六安扶贫办电话是多少

六安市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驻村扶贫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的管理,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作,根据《安徽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组〔2014〕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章 驻村扶贫工作队组成

  第三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由包村帮扶单位派驻的驻村帮扶干部、联系贫困村的乡镇干部以及所在村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有关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贫困村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由驻村帮扶干部担任,一律是共产党员、一律是单位骨干、一律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一律兼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一律吃住在村、一律纳入第六批选派干部管理。

  第三章 驻村工作职责

  第五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的职责是:

  1.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

  2.根据所驻村的贫困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干部包户结对帮扶工作。

  4.引导村民发展符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条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5.组织开展农户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

  6.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村道、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

  7.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8.会同村“两委”组织实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和资金。

  第六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职责是:

  1.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建档立卡的数据更新。

  3.牵头编制扶贫项目,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4.负责管理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

  5.负责落实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做好本单位干部包户工作。

  6.定期向包村单位汇报贫困村工作情况并争取支持;年底撰写工作总结,并向乡镇、县区委组织部、县区扶贫办以及派出单位报告。

  第四章 驻村工作制度

  第七条 工作例会制度。驻村扶贫工作队例会由驻村扶贫工作队长负责召集,全体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参加。例会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工作任务,经会议召集人同意,随时召开。

  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为:

  1.传达上级关于扶贫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定期通报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对扶贫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3.对扶贫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脱贫效果等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协商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4.研究需要向乡镇(街道)党委、帮扶单位及联席会议报告的事项;

  5.有关扶贫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一般由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召集并主持。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凡涉及扶贫的重大事项都要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形成决议,作出部署,未经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工作,不得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联席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事项以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为:

  1.收集、汇总、分析推进扶贫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以户脱贫、村出列为目标,按照户申请、村申报、乡镇审查、县批准的程序,研究精准扶贫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程序公示、公告;

  3.研究扶贫项目的启动、实施、验收及有关项目资金使用;

  4.通报涉及“五个一批”脱贫措施和“十大扶贫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验收情况;

  5、每年对贫困户的脱贫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分析、评估,对照“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标准,确定脱贫、返贫评议对象,按照“两公示一公告”程序确定脱贫人口和是否新增返贫人口;

  6.研究制定年度脱贫目标,通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7.研究与扶贫有关的临时性重要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九条 走访和跟踪问效制度。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要与贫困户结对,有计划地开展帮扶。

  1.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会同村“两委”、包户帮扶联系人每月要对所有贫困户至少走访一次。

  2.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要详细了解掌握贫困户家庭情况、致贫原因,并对每户贫困户的脱贫措施落实情况,按照脱贫计划的时间节点进行跟踪问效。

  3.走访要填写《民情日记》,并根据走访情况及时更新贫困户信息档案,走访情况和扶贫措施落实情况实时上传至六安市脱贫攻坚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督查和工作指导,包村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包村乡镇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扶贫工作队员,要在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完成各项任务,做好扶贫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长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调整更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村单位经书面申请同级组织、扶贫部门批准,可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长进行调整更换:

  1.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2.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

  4.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各级组织、扶贫部门要结合定点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驻村扶贫工作队业务培训。每年培训1—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天,其中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十三条 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年度考核情况。对驻村期间工作特别优秀、帮扶成效特别明显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包村单位应优先提拔使用。对考核不称职的,应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原包村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每年安排每个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5000元。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按照选派干部标准,在驻村期间由包村单位发放生活补助。驻村期间发生的差旅等费用,由包村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乡镇(街道)、村要为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主要用于驻村扶贫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通信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经费由驻村扶贫工作队所在县级组织部门或扶贫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定期报账。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经常听取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包村单位要定期听取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汇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扶贫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宣传驻村扶贫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10.六安市金安区扶贫办

2021年安徽省省“特岗计划”3700名,实施范围为:池州市石台县,蚌埠市怀远县,宿州市砀山县、灵璧县、泗县、埇桥区,安庆市潜山市、望江县、太湖县、岳西县,淮南市寿县,六安市裕安区、金安区、金寨县、舒城县、霍邱县,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阜阳市颍东区、颍上县、颍州区、颍泉区,宿松县等25个脱贫地区(原国家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11.六安市扶贫办公室电话号码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拥军优属等活动,营造爱护红色文化遗存、尊崇革命英雄人物、传承红色基因的社会氛围,弘扬“坚贞忠诚、牺牲奉献、一心为民、永跟党走”的大别山精神。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依法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积极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三)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开展助学、赈灾、扶贫济困、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要求:

(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

(二)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音量和其他声响;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尊重演职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观众,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六)开展露天演出、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等活动,应当选择合适时间、地点,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要求。

第十三条 维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要求:

(一)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佩戴口罩;

(三)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四)合理分餐、使用公勺公筷;

(五)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要求。

第十四条 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服从管理,遵守旅游安全警示规定。

第十五条 提倡绿色环保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合理点餐、践行“光盘行动”,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六条 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热情服务,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尊重医护人员,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社区秩序,遵守居民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约,积极参与和谐社区共建。

自觉维护乡村秩序,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文明乡村共建。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维护家庭和谐,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要求:

(一)注重家风家教,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二)夫妻和睦,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与邻为善,守望相助,互谅互让,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五)文明节俭操办喜庆丧祭等事宜,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

(六)其他维护家庭和谐的文明行为要求。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违反规定抛撒、焚烧垃圾、衣物和冥纸冥币,违反规定散发、张贴小广告;

(三)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五)违反规定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房屋装修等活动;

(六)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八)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修理、清洗业务;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九)毁林毁绿、损坏绿化设施;

(十)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十一)违反规定采挖、买卖大别山野生兰花、野生映山红等;

(十二)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停放、乱穿插、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法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三)以私装地锁、地桩,堆放物品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车位;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五)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六)违反规定为摩托车、非机动车加装遮阳篷(伞);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

(八)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九)其他影响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不得损坏车辆。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有序投放车辆,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网络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四)其他网络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禁止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医疗服务场所、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养犬不文明行为:

(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牵引;

(二)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便;

(三)携犬(除导盲犬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建立健全由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以及文明行为表彰、先进人物礼遇、困难帮扶制度。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表彰、文明单位评选等活动,统筹协调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工作,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寓于教育教学之中,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完善道路监控系统,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合理划定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设立停车引导标识,定期对停车泊位设置进行评估调整。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从业者职业道德、文明素质教育,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加强文明行为引导,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对不文明行为依法监督。

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楼宇电视、显示屏、宣传栏等,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

鼓励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音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适当方式,对文明行为进行宣传。

第三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反馈结果,并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以私装地锁、地桩,堆放物品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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