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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宣传政策,政府怎样推进精准扶贫政策

2022-08-10 19:21:32扶贫行动1

(一)精确识别精准扶贫宣传政策,这是精准扶贫的前提。通过有效、合规的程序,把谁是贫困居民识别出来。
(二)精确帮扶,这是精准扶贫的关键。
一是坚持方针。
二是到村到户。
三是因户施策。
四是资金到户。
五是干部帮扶。
(三)精确管理,这是精准扶贫的保证。
一是农户信息管理。
二是阳光操作管理。
三是扶贫事权管理。

国家精准扶贫的对象有什么优待政策?

第一:如果对于农村贫困地区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以及当地部门,教委是会给一些最优厚的扶持政策的,具体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政府或教委;第二:对于那些没有经济能力上学的特困家庭,相关部门每一年都有固定的扶贫教学基金的;

内蒙古地区产业扶贫扶持措施有哪些?

产业带动就业,我就是参与者,我带动了十几户精准扶贫户,她们每月能有收入,都很高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主动接受贫困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扶贫资金运行安全高效,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2017〕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的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告公示。

第三条 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告公示扶贫资金项目相关内容,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

第二章 公告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包含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第六条 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七条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京蒙扶贫协作财政帮扶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京蒙扶贫协作财政帮扶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减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脱贫攻坚规划。经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第九条 旗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旗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实行嘎查村、苏木乡镇、旗县三级公示。经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第十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旗县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和贫困旗县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苏木乡镇、嘎查村在接到上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十一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每年年终,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三条 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要同时公布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三章 公告公示的实施

第十四条 公告公示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具体形式应从各地实际出发,可以借助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五条 自治区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有关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公示。盟市、旗县主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公示。

第十六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在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点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载体进行公告公示。要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适用的方式,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公开渠道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第十七条 各盟市、旗县要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四章 公告公示的期限

第十八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以及扶贫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应在资金、项目文件正式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九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年度项目计划编制、补助和采购方案等公示要在正式上报或实施前完成。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接到旗县下达的扶贫项目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项目招投标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在2个月内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所有公告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五章 反馈意见处理

第二十条 公众对公告公示的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实施、管理有意见或疑问,可向公告公示公布的责任单位反馈或举报。各级责任单位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事项,要建立台账、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并在收到反馈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群众对答复期满未作出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扶贫部门或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反映,上一级部门应在收到反映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对实名举报意见,受理部门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意见人或单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上述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告公示的组织实施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进行,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范围,未按要求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不予报账,待该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告公示后再进行竣工验收及报账,同时作出相关说明纳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突出做好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鼓励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扶贫项目公告公示档案。公告公示的内容以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要存入各级扶贫资金项目档案。特别是项目嘎查村要留存公告公示材料和照片(照片要包含公告公示地点标识)。

第二十六条 各盟市、旗县要将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对发现问题不整改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盟市、旗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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