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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村扶贫计划(2016年村扶贫工作计划)

2022-12-01 02:20:48扶贫行动1

1. 2016年村扶贫工作计划

包括项目介绍,优势,经营,风险,团队,收益,投资,回购等?

2. 村级脱贫年度工作计划

一是建强村党组织。重点围绕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推动村干部、党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促进担当作为,帮助培育后备力量,发展年轻党员,吸引各类人才;推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二是推进强村富民。重点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常态化监测和精准帮扶;推动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农村改革、乡村建设行动等重大任务落地见效,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三是提升治理水平。重点围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乡村善治水平,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村党组织对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治理合力;推动规范村务运行,完善村民自治、村级议事决策、民主管理监督、民主协商等制度机制;推动化解各类矛盾问题,实行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为民办事服务。重点围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落实党的惠民政策,经常联系走访群众,参与便民利民服务,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加强对困难人群的关爱服务,经常嘘寒问暖,协调做好帮扶工作;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 年度村扶贫工作计划

三类户是指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对三类户的邦扶是党中央攻坚脱贫的一部分,是四不摘的重要体现。对三类户的邦扶一定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不能千篇一律。因此,对边缘易致贫户,困难户要分析原因,找准原因补短板。对突发严重困难户大多是因病所致,综合以上,一般在邦扶措施上,一是春耕备耕,落实农资。二是加大光伏资分配力度,三是邦扶就业渠道,四是落实医疗救助政策,五是落实教育邦扶政策。

4. 贫困村年度帮扶计划

帮扶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履行帮扶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为帮扶村协调落实与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帮扶成果巩固等相关联的项目资金和政策措施。

(2)精准选派驻村干部。坚持从优秀年轻干部中推选驻村干部的用人导向,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扎实的干部选派到脱贫攻坚一线。

(3)结对帮扶。落实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制度,地厅级领导每人帮扶3户,处级及以下干部每人帮扶2户。督促帮扶责任人落实好“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

(4)强化保障。关心关爱帮扶干部,为选派驻村干部提供吃住在村、工作在村必需保障,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格落实驻村补助、通信补贴和健康体检等政策。

5. 2014年村扶贫工作计划

国务院扶贫开发是从1986年开始的。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于1986年5月16日,当时称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1993年12月28日改用现名。

国务院扶贫开发的阶段:

大规模有针对性扶贫计划的展开(1986—1993年)。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们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地开展扶贫开发工作。1986年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成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并对传统的救济式扶贫进行彻底改革,确定了开发式扶贫的方针。

“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1994—2000年)。

这一阶段是以1994年3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公布实施为标志。该计划明确要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用7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800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由此,中国扶贫开发进入了最艰难的攻坚阶段。

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实施(2001—2010年)。

200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虽然还叫“扶贫开发”,但扶贫工作重点与瞄准对象已经做了重大调整。扶贫工作重点县放到西部地区;贫困村成为基本瞄准对象,扶贫资金覆盖到非重点县的贫困村。

2011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这是今后10年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进一步加快贫困地区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将提高扶贫标准,加大投入力度,把连片特困地区作为主战场,把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尽快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

6. 2017年村级精准扶贫工作计划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 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 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7. 2017年村级扶贫工作计划

农业农村专干是指为了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如村两委领导下扶贫工作专业干部,计划生育工作专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干,农村环境治理专干,以及指导农田水利兴修,病虫害防治,防汛抗旱救灾等方面都有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专职工作!

8. 2012年村级扶贫工作计划

大家应该都听说过计划生育吧。2012年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导致出生率猛增,人口数量增加,新增人口数量相较于2011年多出了二百多万人。

但是随着房价的上涨和结婚率的下降,导致近几年来人口数量逐渐下降。并且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

9. 2017年贫困村脱贫计划

精准扶贫专项计划是指高职院校安排专门计划招收我省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考生的计划。

重点提升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的办学能力,提高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内涵和质量,促进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到2017年,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师培训基本纳入“国培”计划,并完成一轮次的培训;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学校特色化进一步发展;完成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申报省级示范性高中评估的学校的预评估;制定出台普通高中“一对一帮扶”实施方案和学科基地“送教送培”活动方案,并启动结对帮扶和“送教送培”工作;制定出台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通高中教育资助体系进一步完善。

10. 2014年村级扶贫工作计划

  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专项计划录取新生入学报到时可自行决定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专项计划是自2012年起,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决定(详见《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面向贫困地区专门安排的计划,即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适量招生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生源,实行招生,引导和鼓励学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本科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在本科一批招生的地方高校共同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招生专业以农林、水利、地矿、机械、师范、医学以及其他适农涉农等贫困地区急需专业为主。2014年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2号)文件,新增地方农村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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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