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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扶贫标准(安徽省贫困标准)

2022-11-30 18:40:49扶贫行动2

1. 安徽省贫困标准

2017年安徽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3450元/年。 低保申请范围和条件: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其主要对象是: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中,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2. 安徽脱贫标准

1、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扶贫载体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线下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

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领公示

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经过审核,符合奖补申领条件的,将奖补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将奖补资金发放到帮扶载体基本银行账户。

3. 安徽省贫困户脱贫收入标准

安徽省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选派帮扶干部管理,根据中央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统一从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和中央驻皖等单位中选派到贫困村任职的选派帮扶干部。

第三条 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工作在各级选派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扶贫部门配合,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成立选派帮扶干部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省选派协调办,与省选派办合署),在省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省选派协调办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各级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由选派帮扶干部组成扶贫工作队,成员不少于3人,第一书记兼任扶贫工作队长,党员副队长可任村党组织副书记。

第五条 第一书记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以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为总抓手,认真履行中组部关于选派第一书记“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四项职责任务。

第六条 扶贫工作队长负责工作队自身管理,明确队内分工,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扎实推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扶贫工作队成员协助第一书记履行脱贫攻坚职责,配合做好各项工作。扶贫工作队团结带领村“两委”,重点抓好脱贫攻坚工作: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及省委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进转变观念,激发内生动力。

(二)精准掌握扶贫对象。领导好贫困村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根据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贫困村贫困户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坚决杜绝“两该两不该”现象,确保扶贫对象精准。

(三)制定扶贫脱贫计划。根据贫困村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贫困户脱贫计划,督促指导落实,确保贫困村如期出列、贫困户按期脱贫。

(四)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推动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资金落地,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因户施策实施精准帮扶,促进贫困户持续增收稳定脱贫。借鉴运用“塘约经验”,积极推进“三变”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努力做到村有主导产业、户有致富门路。

(五)推进民生工程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生活用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提升贫困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群众文化生活水平。

(六)协调落实结对帮扶。配合落实单位帮扶包保责任机制,组织协调帮扶单位干部联系贫困户。积极争取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七条 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选派帮扶干部到村任职前,应接受岗前培训;在村任职期间,每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1周。

第八条 教育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讲求方法,注重实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围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脱贫攻坚等科学安排教学内容。

第九条 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选派帮扶干部本人或任职村收取培训费用。培训可组织到先发地区参观学习。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选派帮扶干部在村工作期间,不承担帮扶单位工作,原人事关系不变,党组织关系转到村。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各级选派协调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帮扶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制度。选派帮扶干部原则上要吃住在村,坚持工作日在岗。因选派帮扶、村级事务、会议培训等外出的,经乡镇党委认定,计入在岗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请销假制度。选派帮扶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报乡镇党委审批,并报县(市、区,下同)选派协调办备案;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报县选派协调办审批;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报市选派协调办审批;请假15天以上的,报省选派协调办审批。选派帮扶干部年休假要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帮扶单位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准假单位要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查岗制度。各级选派协调办等在实地走访、电话查询等基础上,注重运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岗,查岗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对无故脱岗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一个月无故脱岗3次或一次无故脱岗3天的,向帮扶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日志制度。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选派帮扶干部工作日志本,选派帮扶干部认真记录每天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双月报制度。选派帮扶干部每2个月填写一次工作情况报表,经乡镇党委审核后,报县选派协调办审阅备案,并报送帮扶单位,市选派协调办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工作例会制度。市、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工作。县选派协调办每季度召开1次选派帮扶干部会议,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督查制度。各级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帮扶工作至少进行1次集中督查。各级选派协调办要结合有关工作进行督查暗访,了解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

第十八条 安全工作制度。教育引导选派帮扶干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认真执行“六要六不要”规定,确保交通和食宿安全。以县为单位建立选派帮扶干部安全责任制,对因认识不到位、安全要求不落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帮扶工作发生重大问题或选派帮扶干部出现重要情况,及时报省选派协调办,对缓报、瞒报、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正常调整制度。选派帮扶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出现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跨省跨市变动工作岗位、辞职等情形的,可按程序正常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召回制度。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工作中履职不力、打不开局面、干部群众反映较差,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等情形的,由同级组织部门责令帮扶单位召回,5个工作日内重新改派到位,并报省选派协调办审批备案。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选派帮扶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共性考核与个性考核相结合,探索推行量化积分考核,确保考准考实。考核工作由省选派协调办统一部署,市、县选派协调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由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乡镇党委提出建议,市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省选派协调办审定。扶贫工作队成员考核等次要听取第一书记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选派帮扶干部考核等次要通过一定形式在所任职村公示,并向乡镇党委和帮扶单位通报。考核结果要向本人反馈。扶贫工作队或帮扶干部每年要在本单位年度述职大会上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考核组长责任制,对考核结果出现失真失实的,要追究组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选派帮扶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其在帮扶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同类别选派帮扶干部总数的35%,且不占帮扶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组织部门建立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档案,全面反映选派帮扶干部在村任职期间工作表现、考核及奖惩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在村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符合条件的选派帮扶干部,优先提拔使用、评聘职称、晋升职级。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及时约谈选派帮扶干部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帮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按要求召回,召回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按分级管理原则,各级组织部门要对选派帮扶干部考核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为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扶贫工作队安排10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扶贫工作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在任职村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扶贫工作队每年办公经费3万元。其中,省直和中央驻皖单位、皖北三市九县、大别山革命老区、国家扶贫开发片区县工作队的办公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工作队办公经费按2∶2∶1的比例,由省市县财政承担。办公经费由县选派协调办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公务邮寄,以及统一组织或经批准的会议培训、外出考察差旅费等。

第三十一条 选派帮扶干部在村任职期间保留原单位编制、职务和身份,享受原单位同级人员同等待遇,定编定岗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已经退休、自愿在村工作的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期间给予帮扶单位在岗同级人员经济待遇。

第三十二条 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期间,由帮扶单位发放生活补助和往返交通费。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按月发放,租住民房费用由帮扶单位据实解决。选派帮扶干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两地交通费,分段予以报销(原则上每月往返不超过4次,一往一返计一次),其中,居住地到任职村所在乡镇往返路程可采取“据实报销”或“定额包干”,即可按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票据实报销,也可按城市间和县城到乡镇客运票价最高标准定额包干;乡镇到村根据实际公里数,按每公里1元标准核算,乡镇到村按公里数计算部分,由帮扶单位根据实际测算予以负担。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期间,交通补助与原单位车补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三条 帮扶单位要加强与选派帮扶干部联系,每季度听取1次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在村开展工作。帮扶单位要会同乡镇党委妥善做好选派帮扶干部在村工作生活等安排。选派帮扶干部原则上在原单位体检,也可参加由县选派协调办每年统一组织的体检。县选派协调办要为选派帮扶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要注重选树先进典型,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选派帮扶干部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选派帮扶干部任期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评比表彰一批优秀选派帮扶干部标兵、优秀帮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由全省统一选派到村任职的第一书记管理和保障等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4日起施行。《全省选派干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选派办字〔2010〕1号)和《安徽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办〔2014〕103号)同时废止。

4. 安徽省贫困标准最新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安徽省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4、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资金筹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省级对3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与县级按6:4比例分担;其他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纳入年度预算,自行承担。

3、残疾人两项补贴中,市、县(区)扩大补贴范围人数补贴资金自行承担。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四)申领程序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级残联审核。

3、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4)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4、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县级残联。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将资金尽快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前10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注明“残生活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注明“重残护补”。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安置重度残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务机构进行。

5. 安徽省贫困补助标准

关于2021贫困补助到账时间,有好几种补助,具体当地政府规定。如建档立卡贫的困户补助的发放时间基本上都是在每年的11、12月的下旬,要是符合国家精准扶贫的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学生按每生每学年5000元标准免除学费和书本费。对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一次,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具体的助学金到账时间各个学校是不同的,可以咨询下学校管理助学金发放的相关老师。

6. 安徽贫困户的补贴标准

一、安徽省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

目前安徽省还是沿用2019年全省口径平均工资5455.24元作为标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

缴费上限:5455.24*300%=16365.72元

缴费下限:继续保持2019年最低缴费基数标准,3017.01元

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按照最低基数,最低每个月交3017.01*20%=603.402元

如果是在职人员,个人交8%,单位交16%,如果单位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每个月扣3017.01*8%=241.36元

灵活就业人员通常选择最低缴费基数,看个人缴费能力;在职人员,比如银行、机关事业单位普遍缴费基数比较高,退休金相对较高。

注意:职工养老保险,缴满15年,男性60岁,女性职工50岁,女干部55岁可以申请退休,工作满20年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五年退休。日常除非是征地农民、单位欠缴等特殊情况下以外,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一次性补缴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等没有在职单位的人而言,可以考虑投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目前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有的城市已经取消200元缴费档次,针对贫困户、低保户等保留100元/年的缴费档次。

居民养老保险退休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个市不一样,安徽省通常是一两百块钱,如果是逐年交费,享有政府补贴。

假如交满15年,男女60岁每月退休金是:假定当地基础养老金130元+(个人年交1000+政府补贴50元)*缴费年限15年/计发月数139=243元,一年领2919,基础养老金保持每年增长。

7. 安徽贫困人口标准

首先 你得是学校在籍贫困库人员,其次通过自己申请,提交申请表,经辅导员及班级评议小组通过审核即可

8. 安徽省贫困户标准

2022安徽困难户补助标准是农村低保户一次性增发200元,城市低保户一次性增发300元,特困户一次性增发400元,7月底前发放到位。

对于因疫情影响严重的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可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

9. 安徽省贫困线标准2019

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于建档⽴卡贫困户发展产业,验收合格后兑现该项资⾦。

1、贫困户教育补助

①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

②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享受寄宿⽣补助,⼩学⽣每⽣每期500元、初中⽣每⼈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4元/⽣/天;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年⼈均纯收⼊低于627元),相对贫困⼈⼝(年⼈均纯收⼊628—865元),低收⼊⼈⼝(年⼈均纯收⼊866—1205元);⼀般收⼊和⾼收⼊(年⼈均纯收⼊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均纯收⼊低于1205元的家庭⼈⼝统称为弱势群体。

10. 安徽省贫困区

安徽扶贫三个紧盯是紧盯着贫困地区,紧跟着贫困农民紧盯着贫困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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