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对于慈善募捐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慈善法》第21条的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 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 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对于该条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
慈善募捐的主体为慈善组织。《慈善法》不允许慈善组织以外的 组织和个人进行慈善募捐,只有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开展 慈善募捐活动。
另外,个人求助及对其的捐赠,就其法律属性而言为一般 的民事行为,不属于慈善活动,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 范,不受《慈善法》的调整。
慈善募捐是为了开展《慈善法》所规定的公益活动而进行的社会 资源动员和集中,必须基于慈善宗旨,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 序。
从法理上讲,慈善募捐必须是为了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利益而开展的 活动,个人乞讨自救行为以及为特定个体募捐的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也 不在本法调整范畴内。
慈善募捐的客体是财产,与慈善捐赠的财产种类相对应,包括货 币,也包括物品、不动产、艺术品等有形财产和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但不包括劳务、服务。
慈善募捐的类型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以及面向特定 对象的定向募捐,两者适用不同的规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6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21条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 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这是考虑到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不 是法人,不符合《慈善法》关于慈善募捐的规定,不得进行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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