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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公益基金(慈善基金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2022-11-30 22:00:54慈善赈灾1

1. 慈善基金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1\应当具备《基金会管理条例》所指条件 手续: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等 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注意:证明材料齐全 组织结构、财力、人员齐全

2.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2016版

2004年6月民政部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把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赢 利性法人定义为基金会,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出资成立基金会,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要求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

3. 慈善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

4. 慈善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一、爱心捐赠活动定义

淘宝爱心捐赠活动是淘宝卖家自愿参加的爱心捐赠活动。卖家预先设置成交后捐赠比例,在淘宝上交易成功后,捐赠相应数目的金额给指定的慈善基金会。

二、爱心捐赠商品发布规则

参与爱心捐赠的商品必须符合淘宝网商品发布管理规则;

卖家在发布爱心捐赠商品时需设定成交后的捐赠百分比及选择捐赠的慈善机构;

捐赠比例需介于0.1%-100%之间。

三、爱心捐赠商品捐赠规则

卖家在上传商品时可以从两种捐款方式中选择其一,1、按成交额比例捐款,2、按指定金额捐款

按成交额比例捐款:

成交后的捐赠金额=商品实际成交金额(包含物流费用)×捐赠百分比;

商品实际成交金额与物流费用的判定以支付宝中的交易结果显示为准;

按指定金额捐款:

卖家上传商品时选择定额捐款,指定金额分别为1元、0.1元、0.02元 三个选项;

卖家爱心商品成交后将按照卖家指定的捐款金额扣除捐款自动完成捐赠,成交金额不足指定金额的将全额捐款。

捐赠时间和方式:买家确认收货时,支付宝会将捐赠金额转移到卖家发布时指定的慈善基金会支付宝帐户,剩余款项支付给卖家。

四、爱心捐赠商品纠纷处理规则

买家在确认收货前,提出全额退款或部分退款的,申请成功或投诉成功将可获得全额或对应的部分退款;

买家在确认收货后,不能进行退款的申请;

如果购买的商品提供先行赔付服务,在买家进行先行赔付申请并申请成功后,淘宝网会按照赔付规则赔偿给买家。已经捐赠给慈善基金会的款项无法退回,由卖家承担。。

五、爱心捐赠商品违规处理规则

参加爱心捐赠的商品,如卖家在交易过程中有任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参照淘宝网交易规则从重处理;

参加爱心捐赠的商品成交后,如卖家采用各种方式规避支付应按承诺向慈善基金会捐助的款项,将作从重处罚;

卖家有任何违规行为或与捐赠要求不符,淘宝网在根据规则处罚的同时,还有权取消其发布爱心捐赠商品的权限。

5. 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公益基金归哪个部门管

社会公益基金和我们平时所购买的基金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社会公益基金是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组织。例如:扶贫基金、科研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慈善基金等等。 弱势群体等可以使用公益基金。

二:企业自己成立公益基金

成立慈善基金,这需要专业的金融策划公司和投资管理顾问公司做。首先你发起基金,作为出资人,铺底资金有要求的,然后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这支基金,既然是基金,当然应该有自己的基金投向,基金的组织形式无外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即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作为爱心事业基金,一方面做慈善,但同事为保证其正常运营,必要的运作费用也是应该事先计提的。关于基金运作的策略、基金运用方式、投的方向,所投对象的审查,等等,那事情多了去了。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

三:以个人名义成立公益基金

要求注册资金100万,并且需要到省级民政部门备案注册,同时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比如红会,慈善会什么的。

6. 公益基金管理及条例

  

1、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

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公益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各项公益基金进行营运,并将所得收益或约定的款项转移给指定的公益项目或受益人的业务,称“公益基金信托”。  

2、公益基金会是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

7. 公益性基金管理办法

一、全面实行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基金委托代理制。

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基金由我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实行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基金“双代管”,实现规范管理“三统一”。

1、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按照《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镇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凉政发〔2012〕65号)文件要求,在镇财政所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基金。资金的使用采取报账制的方式,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的管理制度。村级不允许开设其它银行账户,并取消一切形式的存折户,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村级财务印鉴使用包括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印鉴、镇财政所长和代理会计私章,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印鉴在开设村级资金账户的金融机构备案,镇财政所长和代理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

2、统一设置账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实行分村设账,为各村建立“三资”管理专账。在具体运行中要做到统一设置账簿、统一记账(报账)程序、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内容、统一会计报表、统一档案管理。

3、统一资金管理资。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基金必须入账,必须使用经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结算凭证和收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白条收款、坐收坐支,不得漏报、瞒报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贪污私分公款。

4、统一档案管理。我镇配备一定的档案管理设施,保管各村历年产生及形成的“三资”档案和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基金档案,具体包括会计账簿、凭证等档案。做到“三专两清”,即专人管理、专卷存档、专柜存放,档案资料份数清、人员变动交结清。

二、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基金报销范围。

村级公益性设施是指行政村内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类公共设施,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建成的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环卫设施、村民自建电力设施的维修维护。

三、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基金管理方法。

1、管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材料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公益性岗位管护人员劳动报酬发放和公益性设施维修人工费用开支。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所需人工由理事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解决,个别技术性较强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维修的,维修服务费可从管护基金中开支。

2、筹资筹劳维修公益性设施,严格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执行。

3、管护基金开支,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经村“两委”审议后实施。

4、管护基金实行村账镇管,专款专用,累计使用,滚动发展。管护基金不得变向调剂、借用、挪用、虚报冒领。

5、各村委会和各村理事会对管护基金收支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村“两委”、理事会、村民的查询和监督,公示应选择在村民相对比较集中且便于看到的地方,不能图形式走过场。

6、各村视实际情况,对管护基金维修范围予以明确,不宜由管护基金维修的,申请相关行业部门维修;需通过村组“一事一议”办法维修的,提出具体维修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四、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基金报帐流程。

1、各村确定一名报账员,由村文书或会计兼任,报账时由主任和报账员同时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每月20--30日报当月的账目,做到时报时销(如遇休息日报账时间顺延)。

2、报账的所有票据都以国家税务部门开具的票据为依据,且票据数额依实际发生额度为准,确保票据合理有效,违反本办法的开支视为不合理开支,票据一律不予报账。

3、报账所有票据、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和花费情况,由所在村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并背书签字确定,村文书、村会计经办、包村领导、包村组长审批并签字确定,同时加盖村支部章、村委会公章、监督委员会公章、财务公章,实行票据开支“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资金安全、真实有效。

4、所有报销的票据必须附花费明细,1000元以内的花费开理事会确认通过并公示:1000元---3000元的花费由理事会和“两委”会确认通过并公示,3000元以上花费必须“五议五公开”。报账时必须附会议记录(备注:会议记录上由所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文书、村会计签字确认同意,加盖村支部章村委会公章、监督委员会公章、财务公章)和工程前、中、后的影像资料(备注:照片必须清晰,能反映该公共设施维护前、中、后的情况),以上资料不全者不予报销。

5、各村所有报账票据的审核,必须由审核、审批权限的本人签字,不得代签,若违规代签,一经发现,不予报销,并依据《“三资”管理办法》和《大柳镇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严肃追究违规代签人员责任。

6、以上花费必须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和村民监督。

7、包村领导、干部,村干部、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做到事事要经手、事事要监督,保证资金的正确使用。

8. 公益基金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9. 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归红十字会管理的,还有一部分可以是民政部门

10. 慈善基金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委托授权本县管理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益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以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为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后,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宣传,不得虚构事实诱导募捐。

(三)捐赠帮扶对象原则上在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中选定。

(四)建立捐赠帮扶管理制度,明确帮扶内容和帮扶程序,对帮扶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将捐赠帮扶信息录入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

(五)对所招募的志愿者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长、内容、评价等信息。

(六)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权益,参与有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慈善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公益慈善组织资产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投资活动。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资产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规定,全部用于公益慈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公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不得利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存储资金。

(四)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五)监事和未在公益慈善组织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在公益慈善组织领取薪酬。在公益慈善组织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建立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核查、评估、反馈工作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公益慈善组织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等级评估、信用信息管理、诚信联合褒奖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对公益慈善组织依法实施监管。

第六条 县民政局牵头成立平江县公益慈善联合会,负责推动行业交流、促进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

第七条 县民政局牵头,县检察院、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医保局、扶贫办、残联等单位配合,建立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分类设置助困、助医、助残、助学等帮扶信息项目,加强信息采集,实现全县公益慈善组织捐赠活动信息共享,提升公益慈善组织的帮扶精准度。

第八条 公益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应负责公益慈善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指导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党的建设、教育培训、财务和人事管理、投资融资等内部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人社局、审计局等单位对公益慈善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督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立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民政局、财政局、编办、人社局、审计局、司法局、教育局、医保局、扶贫办、残联、文明办、团县委、检察院、税务局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组织评比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通报。

第十二条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益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县民政局、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县公益慈善联合会投诉、举报。县民政局、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县公益慈善联合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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