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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如何开展慈善活动?

2021-11-20 18:37:37慈善赈灾2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 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 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 同意。

《慈善法》对慈善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慈善法》第3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 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它包含了如下要素: 首先,慈善活动是公益活动,这是慈善事业的本质属性◦法律强调的是只 有基于公共利益而非基于私益的活动才符合慈善的本质与慈善事业的宗 旨。
  其次,慈善活动应当自愿开展。自愿作为《慈善法》第4条规定的四 大原则之一,率先在本条出现,具体体现在本法第32条、第101条等处。最后,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此,并非只 有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慈善活动,而是任何人、任何组织只要基 于慈善目的并自愿开展公益活动,都属于慈善活动。
  与此相适应,本法将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 动”和“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纳入附 则,作为本法的附属部分。

《慈善法》第3条还规定了慈善活动的具体范围,包括:(1)扶贫、济 困。
  这是当前国家鼓励的慈善活动重点,《慈善法》第84条即是对这一 类型慈善活动的明确导向。(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通过提倡 这样的活动,形成优良的社会氛围。(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 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这是对遭遇天灾人祸的不幸者的救 助,以弥补政府与市场的失灵,既是我国以往慈善事业实践中特别亮丽的 地方,也是世界各国慈善界的惯例。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等事业的发展。伴随我国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的日益健全,未来慈善事 业将会大规模地向这些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广大领域拓展。(5)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是我国慈善活动的新领域,同样属 于公共利益,将其纳入《慈善法》调整范围是一大进步。
  (6)符合本法规 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实际上是兜底性规定,也是开放性规定,它可以理解 为不在前述五类范围内的其他公益活动均可以纳入慈善法律制度的调整 范围,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慈善领域留下足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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